内陆运输术语
更新于2021年4月4日
1.定义
本文件中,术语:
“承运人”系指太古轮船有限公司。 –
“运输”系指承运人承担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业务和服务。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可运输罐体、平车或托盘,或用于货物拼装的任何类似物品以及辅助设备。
“CIM”系指《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CMR”系指于1956年5月19日缔结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运费”包括根据适用关税表,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货物”系指从商户处收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货物,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装箱服务和任何设备或集装箱。
“赔偿”包括对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或非疏忽行为或不作为进行的辩护、赔偿,使其免受损害。
“商户”包括在任何时候成为或已经成为货物托运人、持有人、收货人、接收人的任何个体,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的任何个体,以及代表该等人行事的任何个体。
“个体”包括个人、团体、公司或其他实体。
“交货地”系指除卸货港外,货物在运输后由商户照看、保管的任何地点。
“收货地”系指除装货港外,货物运输目的由承运人照看、保管的任何地点。
“卸货港”系指支持船舶(可以是驳船,也可以是远洋船)卸货的任何港口。
“装货港”系指支持装货船舶(可以是驳船,也可以是远洋船)进行运输的任何港口。
“分包商”包括(但不限于)船东和运营商(不包括承运人)、装卸工、码头和集装化运营商、公路、航空和铁路运输运营商以及承运人在进行运输时雇用的任何独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
2. 承运人关税
本合同包含承运人适用关税表的条款和条件。 请特别注意其中有关集装箱和载具滞期费的条款和条件。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按要求获得适用关税表的相关规定的副本。
3.担保
商户保证,在同意本提单的条款和条件时,商户将作为货物和提单持有人,或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和提单的个体。
4.分包与赔偿
4.1. 承运人有权按照任何条款进行分包运输。
4.2. 商户承诺,除承运人外,不会对任何从事或承担运输的个体(包括承运人的所有分包商)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不会要求或试图要求此类个体或其拥有的任何船舶承担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因此类个体的疏忽导致。商户若继续提出任何此类索赔或指控,则对承运人的一切后果进行赔偿。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每个个体或船舶均应享有本提单规定的或承运人可获得的任何性质的权利、辩护、限制和自由,如同该等规定是为明确利益而设;在签订本合同时,承运人在规定范围内不仅代表自身,还作为这些个体或船舶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4.3. 此外,商户承诺,除条款条件的规定以外,任何个体不得就货物向承运人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不得要求或试图要求承运人承担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因承运人疏忽导致。商户若继续提出任何此类索赔或指控,则对承运人的一切后果进行赔偿。
5.承运人责任
多式联运
对于在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看和保管之前,或在交付地或卸货港(以适用者为准)交付之后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概不负责。
承运人仅在以下范围内对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5.1. 如果损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阶段未知:
- 如果损失或损害可归因于以下免责条款,则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 商户的作为或不作为。
- 包装或标记上的不足或缺陷。
- 由商户或其代表对货物进行搬运、装载、堆放或卸货。
- 货物固有缺陷。
- 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的部分或彻底罢工、闭厂、停工或限制劳动。
- 核事故。
- 承运人不可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以及其通过合理努力也无法阻止的后果。
- 承运人无法合理预见后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 遵守任何有权发出指示的个体的指示。
- 承运人有责任证明损失或损坏是由第5(1)(a) 条规定的免责条款造成的。如果承运人确定该损失或损坏可归因于第5(1)(a) 条规定的(ii)、(iii)或(iv)免责条款之一,则应推定该损失或损害的引发原因。
- 责任范围
根据第5(1)条规定,承运人需承担的最大责任都不应超过2个SDR每公斤损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无论起因如何。 (SDR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5.2. 如果损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阶段已知,在第6.1条规定范围内,承运人对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 如果货物通过多式联运方式往返于美国,则承运人对于在照看和保管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确定。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同样适用于货物在美国装船之前或卸货之后的情况。
- 如果货物不是通过多式联运方式往返于美国,则承运人对于在照看和保管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 如果损失发生在任何内陆公路运输期间,则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确定责任;如果《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不适用,则根据发生损失或损坏的公路运输商的合同或关税,或根据第6.1(a)和(c)条规定,确定程度较轻的责任;或
- 如果损失发生在任何铁路运输期间,则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确定责任;如果《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不适用,则根据发生损失或损坏的铁路运输商的合同或关税,或根据第6.1(a)和(c)条规定,确定程度较轻的责任。
5.3. 损失或损坏通知
除非在将货物移送给有权获得交付的人保管之前或之时,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代表发出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通知并说明性质,否则应视为承运人已交付货物。若损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5.4. 时间限制
在货物交付后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并向承运人发出通知,否则将解除承运人与货物有关的所有责任。若货物未交付,则在服务申请确认后的十个月内提起诉讼。
6.其他责任规定
6.1. 赔偿依据
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交付给商户的时间和地点,或货物应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所对应的价值来计算。 为确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同意将发票价值和运费及保险费(如已支付)的总额作为货物完好价值。
6.2. 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则货物价值应根据当前的商品交换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类价格,则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两者都无,则参考同种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进行计算。
6.3. 《海牙规则》限制
如果国家法律适用《海牙规则》,则承运人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 如果国家法律以外范围适用《海牙规则》,则承运人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过100英镑每件或每单位商品价值。
6.4. 延误
承运人不保证货物在任何特定时间到达交货地,或满足任何特定市场需求或用途,且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负责。
6.5. 适用范围
- 无论何时,条款和条件都适用于承运人在运输之前、期间和/或之后应承担的与向商户提供集装箱有关的责任或因此产生的责任。
- 即使损失、损坏或延误因人员过失或根本性违约而引起,承运人也能根据规定的任何性质的权利、辩护、限制和自由提起诉讼,不论诉讼原因为何,或该诉讼是合法行为还是侵权行为。
- 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损害或利润负责。
6.6. 当局检查
如果任何地方当局命令必须打开集装箱对货物进行检查,则承运人对因打开、拆包、检查或重新包装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有权向商户追讨因打开、拆包、检查或重新包装产生的费用。
7.商户装箱
7.1.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装箱的,则承运人对货物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 集装箱的装箱方式,或
- 所提供的集装箱不适合货物运输,或
- 集装箱的不适宜性、缺陷性,或温度控制的不正确设置。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集装箱在装箱之前或期间,经商户检查后明显存在的不适宜性、缺陷性或不正确设置,或
- 在不适宜温度下包装易受温度影响的货物。
7.2. 商户负责对所有由自己包装的集装箱进行打包和密封。如果由商户包装的集装箱由承运人交付,且商户所贴的原封条完好无损,则承运人对交付时确定的任何货物短缺不承担责任。
7.3. 对于因第7(1)条规定的由一项或多项事项对承运人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商户须予以赔偿。
8.货物检验
承运人或其分包商或任何授权个体,有权(但无义务)随时打开任何集装箱或包装,对货物进行检查、称重和/或测量。
9.货物状况对运输的影响
如果因集装箱或货物状况导致货物可能无法安全或适当运输,或继续运输,或根本无法运输,或对集装箱或货物产生任何额外费用或采取任何措施,则承运人可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但仅作为代理人),在绝对酌情后采取最合适措施和/或支付额外费用来运输或继续运输货物,和/或出售或处置货物,和/或放弃运输,和/或将货物储存在岸上或海上、隐蔽或露天的任何地方。根据规定,此类委付、储存、出售或处置手段应视为到期交货。 商户应赔偿承运人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10.商户责任
10.1 对于所有符合第1条规定中对商户定义的个体,应就商户在本提单中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担保的适当履行,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承担对承运人的连带责任。
10.2 商户向承运人保证,商户已经核对过货物详情,且该等详情以及由商户或其代表提供的任何其他详情均为充分且正确的。 此外,商户保证货物合法,不含违禁品。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则商户进一步保证该集装箱符合所有ISO和/或其他国际安全标准,并符合承运人的各种运输要求。
10.3. 商户应遵守海关、港口和其他当局的所有规定或要求,并应承担和支付因货物产生或遭受的所有关税、税款、罚款、进口税、费用或损失(包括在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情况下,任何额外运输的运费),并应就此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10.4. 如果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集装箱经商户或其代表拆开,则商户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清理没有标签等空集装箱的内部、去除异味,确保各方面都符合重新使用的要求后归还至承运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或场所。 如果集装箱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归还,则承运人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而商户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滞留、损失或费用负责。
10.5. 由商户负责包装、拆封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集装箱,在重新交付给承运人之前,由商户自行承担风险。 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在此期间发生的此类集装箱的所有损失和/或损坏。 商户还应赔偿承运人在其控制期间因此类集装箱造成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伤害、罚款或费用。
11.运费
11.1. 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应视为运费已完全赚取,在任何情况下均应支付且不可退还。
11.2. 必须以规定货币支付运费。
11.3. 运费是根据商户或其代表提供的详细资料计算得出的。 如果商户或其代表提供的详细资料不正确,则双方同意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将正确运费翻倍后减去所收运费。 运费是根据运输合同签订时承运人已知的成本计算的。 如果运费后续发生变化,则承运人可以向商户收回额外的运费,无论运费是否预付或收取,也无论运输是否已经开始。
11.4. 货物交付前应支付所有运费,不得有任何抵销、反诉、扣减或中止执行的行为。
11.5. 商户手下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任何雇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作商户的独家代理。向此类人员支付的任何运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向承运人付款。 如果此类人员未能向承运人支付任何部分的运费,则应视为商户拖欠运费。
12.留置权
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应向任意目标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承运人应对货物及其有关单据拥有留置权。 承运人还应在货物和任何相关文件上对商户拥有留置权,以支付商户根据任何其他合同应支付给承运人的所有款项。 无论运输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运人都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行使留置权。 在任何情况下,留置权都应包括收回应付款项的费用。为此,承运人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自行决定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协议方式出售货物。 承运人的留置权在货物交付后仍然有效。
13.运输方法和路线
13.1. 承运人可以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随时:
- 使用任何运输工具
- 拆开并取出已装入集装箱的货物,并将其装入集装箱或以其他方式转交。
- 以任何速度按其自行决定的任何路线行驶(无论是否为最近或最直接或习惯或公布的路线),并以任何顺序一次或多次前往或停留在任何地点或港口。
- 在任何地点或港口装卸、储存货物。
- 遵守任何政府或当局,任何以该政府或当局名义行事或意图代表该政府或当局的个体,或根据承运人雇用运输工具的保险条款有权发出命令或指示的个体所发出的任何命令或建议。
13.2. 在没有书面规定使用专门集装箱运输,或在特定温度范围内运输,或受到任何特别关注,或选择除集装箱以外的方式运输的情况下,商户同意使用通用集装箱来运输货物。
14.危险品
14.1. 未经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不得将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易燃性、破坏性或伤害性(包括放射性材料),或损害任何财产或人员的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且运输货物的集装箱或其他覆盖物以及货物本身不得在外部有明显标记,以表明任何此类货物的性质和特性,并遵守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要求。 如果任何此类货物在没有书面同意和/或标记的情况下交付给承运人,或如果承运人认为这些货物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易燃性、破坏性或伤害性,则承运人可以随时将其销毁、处理、放弃或使其无害化而无需赔偿商户,也不影响承运人的运费权利。
14.2. 商户承诺,考虑到货物性质,装箱方式足以抵御运输风险,并符合运输期间可能适用的所有法律或法规。 如果货物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装入集装箱,则商户承诺不将不相容的货物装入同一集装箱。
14.3. 无论商户是否知道货物性质,都应赔偿承运人因运输产生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或费用。
14.4.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剥夺承运人在其他地方规定的任何权利。
15.通知和交付
15.1. 本提单中对货物到达时应通知的各方的任何提及仅供承运人参考。未能发出此类通知,不应使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免除商户在本提单项下的任何义务。
15.2. 如果商户没有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时间和地点提货,则承运人都有权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货物(如果装在集装箱内)卸下,和/或存放在岸上、海上、露天或遮蔽的地方,商户需自行承担风险。 此类存放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因此,承运人对卸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责任(视情况而定)应完全终止,且可以要求商户立即支付此类存放费用(如果由承运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分包人支付或应付)。
15.3. 若商户未能在规定交期交货后30天内提取货物,或承运人认为货物可能会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或产生高于价值的存放费用或其他费用,则承运人可在不影响其可能对商户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出售、销毁或处置货物,并将任何销售收益用于减少商户应付的款项,而无需通知商户或承担任何责任。
15.4. 对于因商户拒绝按照本条款规定接收和/或减少货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构成商户对承运人放弃任何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索赔。
15.5. 如果承运人有义务在其有权要求商户提取货物的地点将货物移交给任何海关、港口或其他当局保管,则该等移交应构成向商户进行适当交付。
16.合同变更
若非通过书面形式,且得到承运人的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承运人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都无权放弃或更改任何条款。
17.法律和管辖范围
17.1. 除非第18条或第19条规定适用,否则本文所证明的或包含的合同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17.2. 本提单项下针对承运人的任何索赔应由新加坡法院裁定,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然而,承运人应有权在新加坡或商户拥有资产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商户提出任何索赔。
18.有效期
如果本提单所载内容与任何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不一致,且私人合同不能背离,则本提单规定应属于该不一致范围,但不得进一步无效。
19.美国首要条款(如适用)
19.1. 对于货物在美国境内远离码头且不在承运人实际保管下造成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按照上述人员的通常条款和条件,促使(单个或多个)个体进行运输。 如果承运人因任何原因被剥夺仅在上述情况中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则其对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应根据本提单第6条规定确定,否则应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而确定。
19.2. 如果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除非本提单已注明货物价值,否则则承运人的责任不应超过500美元每包或习惯运费单位(根据其第130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