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
- 1.定义
- 2. 承运人费率表
- 3.担保
- 4.分包与赔偿
- 5.承运人责任一港至港运输
- 6.承运人责任—联合运输
- 7.其他责任规定
- 8.货方装箱
- 9.货物检验
- 10.货物状况对运输的影响
- 11.货物的描述
- 12.货方责任
- 13.运费
- 14.留置权
- 15.可选装载货物和甲板货物
- 16.活体动物
- 17.运输方法和路线
- 18.影响履约的事项
- 19.危险品
- 20.通知和交付
- 21.FCL 多联提单
- 22.共同海损和救助
- 23.合同变更
- 24.法律和管辖权
- 25.有效性
- 26.责任限制
- 27.美国首要条款(如适用)
- 28.钢铁条款
- 29.扫舱货
- 30.任意卸货港货物
- 31.往返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富纳富提、瑙鲁、利希尔岛、汤加之间运输
- 32.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 33.货币或贵重物品条款
- 34.重件货
提单条款和条件
更新于2025年07月14日
1.定义
本提单中,术语:
“主管机关”指在任何国家、州、市或港口内依法成立、行使管辖权或拥有职权的合法行政主体。
“承运人”系指Swire Shipping Pte. Ltd.。
“运输”系指承运人就本提单所涵盖的货物所进行的全部或部分操作和服务。
“联运”系指本提单正面相关处注明收货地和/或交货地时采用的运输方式。
“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可运输罐体、罐式集装箱、冷藏集装箱、框架集装箱或托盘,或用于拼装货物的任何类似物品以及辅助设备。“CIM” 系指《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CMR” 系指于1956年5月19日缔结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运费”包括根据适用费率表和本提单,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所有费用。
“货物”系指从货方处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包括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包装和任何设备或集装箱。
“持有人”系指目前持有(或有权持有)本提单的任何个体。
“《海牙规则》”系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包括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修正该公约的议定书,但前提是此类修正须强制适用于本提单。(根据明确规定,本提单中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合同中适用经上述议定书修正的上述规则。)
“持有人”系指目前持有(或有权持有)本提单的任何个体。
“赔偿”包括对承运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的疏忽或非疏忽行为或不作为进行的抗辩、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货方”包括在任何时候已经成为货物托运人、持有人、收货人、接收人的任何个体,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或本提单的任何个体,以及代表此类个体行事的任何个体。
“海洋运输”仅指货物的港到港运输。
“个体”包括个人、团体、公司或其他实体。
“交货地”系指除卸货港外,货物根据本提单进行运输后由货方照看、保管的任何地点。
“收货地”系指除装货港外,货物根据本提单运输目的由承运人照看、保管的任何地点。
“卸货港”系指根据本提单运输后,货物从任何船舶(该船舶可以是驳船或远洋船,且不一定是提单背面所指名的船舶)上卸下的任何港口。
“装货港”系指根据本提单进行运输时,货物被装上任何船舶(该船舶可以是驳船或远洋船,且不一定是提单背面所指名的船舶)以进行本提单下运输的任何港口。
“港到港”运输方式出现在非联运的情况下。
“SDR”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装船运输”涉及已装入货物并列明的集装箱。
“SOLAS”系指国际海事组织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相关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版。
“分包商”包括(但不限于)船东和运营商(除承运人外)、装卸工、码头和集装化运营商、公路、航空和铁路运营商,以及承运人在运输时雇用的任何独立承包商及其分包商。
“US COGSA” 系指美国于1936年颁布的《海上货物运输法》。
“船舶”系指本提单项下运输中所使用的任何水运工具,可以是驳船或远洋船。
“VGM”指通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不时修订)第VI章第A部分第2条第4款所述方法之一并依据装货港所在国适用法规获得的验证总重量。
2. 承运人费率表
本合同包含承运人适用费率表、滞箱费及滞期费的条款和条件。请特别注意其中有关集装箱和载具滞箱费及滞期费的条款和条件。承运人所适用的费率表、滞箱费及滞期费中的相关规定之副本可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索取或在承运人网站上获得。货方被视为知晓并接受该承运人费率表。如本提单与适用费率表不一致,则以本提单为准。
3.担保
货方保证,在同意本提单的条款和条件时,货方将作为货物和提单持有人,或拥有或有权拥有货物和提单的个体。
4.分包与赔偿
4.1. 承运人有权按照任何条款进行分包运输。
4.2. 货方承诺,除承运人外,不会对任何从事或承担运输的个体(包括承运人的所有分包商)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不会要求或试图要求此类个体或其拥有的任何船舶承担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因此类个体的疏忽导致。货方若继续提出任何此类索赔或指控,则对承运人的一切后果进行赔偿。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每个个体或船舶均应享有本提单规定的或承运人可获得的任何性质的权利、抗辩、限制和任何性质的特权,如同该等规定是为明确其利益而设;在签订本合同时,承运人在规定范围内不仅代表自身,还作为这些个体或船舶的代理人和受托人。
4.3. 第4.2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其中所载的货方承诺,应涵盖至针对承租载货船舶舱位的其他个体的任何性质的索赔或指控。
4.4. 此外,货方承诺,除本提单条款条件的规定以外,任何个体不得就货物向承运人提出任何索赔或指控,不得要求或试图要求承运人承担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任何责任,无论该责任是否因承运人疏忽导致。货方若继续提出任何此类索赔或指控,则对承运人的一切后果进行赔偿。
5.承运人责任一港至港运输
5.1. .如果采用港至港运输方式,且往返于或通过美利坚合众国的港口,应遵守第27条规定。
5.2. 对于所有其他港至港运输,承运人对货物自装货港装货时起至卸货港卸货时止发生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如有),应根据使《海牙规则》强制适用于本提单的任何国家法确定;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仅根据《海牙规则》第1-8条规定(包括第1-8条规定)确定责任。
5.3. 如果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装货之前或卸货之后,则承运人对此概不负责。尽管如此,在任何强制适用的法律规定对承运人责任期间有额外规定的,承运人在该期间内也享有《海牙规则》中规定的每项权利、抗辩、限制和特权,即使损失或损坏并非发生在海运期间。
5.4. 如果货物在本提单指定卸货港以外的港口卸货,并以任何方式转运到指定卸货港,则《海牙规则》第5.2条规定应继续生效,直至货物在指定卸货港交货,即使运输方式不是海运。
5.5.承运人对因任何时间发生的核事故或核损害所引起或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无论该核事故或核损害因何发生。
6.承运人责任—联合运输
对于在将货物交由承运人照看和保管之前,或在交付地或卸货港(以适用者为准)交付之后货物发生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概不负责。承运人仅在以下范围内对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6.1. 如果损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阶段未知:
(a)如果损失或损害可归因于以下免责条款,则承运人应免除责任:
(i)货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ii)包装或标记上的不足或缺陷。
(iii)由货方或其代表进行的货物搬运、装载、积载或卸载。
(iv)货物的固有缺陷。
(v)任何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体性罢工、停工、闭厂或劳动限制。
(vi)核事故。
(vii)承运人不可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以及其通过合理努力也无法阻止的后果。
(viii)承运人无法合理预见后果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ix)遵守任何有权发出指示的个体的指示。
(b)如果损失或损坏是由第6.1 (a) 条规定的免责条款造成的,则举证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如果承运人确定该损失或损坏可归因于第6.1 (a) 条规定的 (ii)、(iii)或 (iv) 免责条款之一,则应推定其由此类免责事项造成。
(c) 除第7.3条或第7.4条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根据第6.1条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无论因何发生且无论如何产生,都不得超过灭失或损坏货物按照货物毛重每公斤2个SDR。
6.2. 如果损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阶段已知,尽管有6.1条的规定,在符合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的前提下,承运人对此类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a)如果货物通过联运方式往返于美国,则承运人对于在照看和保管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确定。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同样适用于货物在美国装船之前或卸货之后的情况。
(b)如果货物不是通过联运方式往返于美国,则承运人对于在照看和保管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i)如果损失发生在海洋运输期间,则根据使《海牙规则》强制适用的国家法确定;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则依据不得通过合同排除的《海牙规则》第1至8条确定;且
(ii)如果损失发生在任何内陆公路运输期间,则根据《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确定责任;如果《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不适用,则根据对发生损失或损坏的货物进行保管的公路运输商的合同或费率表,或根据第 6.1(a)和(c)条规定确定,以对承运人施加较轻责任者为准;或
(iii)如果损失发生在任何铁路运输期间,则根据《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确定责任;如果《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不适用,则根据对发生损失或损坏的货物进行保管的铁路运输商的合同或费率表,或根据第6.1(a)和(c)条规定确定,以对承运人施加较轻责任者为准。
6.3. 如果本提单正面未根据第5条规定注明收货地或交货地,则
(a)如果提单正面未注明收货地,且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装船之前,则无论发生何种情况,承运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b)如果提单正面未注明交货地,且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船舶卸货之后,则无论发生何种情况, 承运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6.4. 损失或损坏通知
除非第25条规定适用,且承运人收到了注明损失或损坏性质的货损通知,否则应视为承运人已按本提单所述交付货物。通知应在将货物交由本提单授权个体保管之前或期间,以书面形式在交货地(或卸货港)提交给承运人或其代表。若损失或损坏不明显,则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6.5. 诉讼时效
除非第25条规定适用,且在货物交付后九个月内提起诉讼并向承运人发出通知,否则将解除承运人与货物有关的所有责任。若货物未交付,则上述期限为在本提单签发后的十个月内。
7.其他责任规定
7.1. 赔偿依据
除非第25条规定适用,否则赔偿金额应参照货物交付给货方的时间和地点,或货物应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所对应的价值来计算。为确定承运人对货物损失或损坏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同意将FOB/FCA发票价值和运费及保险费(如已支付)的总额作为货物完好价值。
7.2. 如果货物没有发票价值,则货物价值应根据当前的商品交换价格确定。如果没有此类价格,则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两者都无,则参考同种同质货物的正常价值进行计算。
7.3. 海牙规则限额
如果根据国家法律适用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适用国家法律规定的限额。如果海牙规则并非根据国家法律适用,则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时,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件包裹或单位100英镑。
7.4.从价税
货方同意并承认,承运人对货物价值一无所知。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在运输开始前由货方申报的货物价值已列明于本提单货方且支付了额外运费(如需),否则不得要求高于本提单规定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价值的金额应代替本提单规定的限额。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坏应根据该申报价值按比例进行调整。
7.5. 延误
承运人不保证货物在任何特定时间到达卸货港或交货地,或满足任何特定市场需求或用途,且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延误造成的直接、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负责。
7.6.适用范围
(a)无论何时,本提单条款和条件都适用于承运人在运输之前、期间和/或之后应承担的与向货方提供集装箱有关的责任或因此产生的责任。
(b)本提单规定的任何性质的权利、抗辩、责任限制及免责,均应适用于就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向承运人提起的任何诉讼,即使该灭失、损坏或延迟系因船舶不适航、过失或根本违约所致,无论该诉讼因何发生,也无论该诉讼以合同或侵权为依据。
(c)除本提单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因任何原因直接或间接或相应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或利润损失负责。
7.7.主管机关检查
如果任何地方主管机关命令必须打开集装箱对货物进行检查,则承运人对因开箱、拆包、检查或重新包装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承运人有权向货方追讨因开箱、拆包、检查或重新包装产生的费用。
8.货方装箱
8.1. 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装箱的,则承运人对货物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a)集装箱内货物的包装、填充或积载的方式,或
(b)货物不适宜在集装箱中运输,或
(c)集装箱不适宜或存在缺陷,或温度控制、恒温或通风控制或其他特殊控制装置的不正确设置。前提是,如果集装箱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在集装箱装箱时或之前经货方检查即可明显发现这种不适宜性、缺陷或不当设置的情况,或
(d)包装温度受控的货物,其温度不正确和/或运输通风不良。
(e) 集装箱或集装箱内货物的移动。
8.2. 货方负责对所有由其包装的集装箱的包装和密封,并保证货物被正确描述、标记、固定和包装;除承运人提供的装置外,任何用于整合货物的集装箱或其他装置都应适航且物理上适合运输此类货物,并以通常和习惯的方式装载、卸载和其他全部操作。货方保证并且同意,承运人可以认为货物已采用同种类型货物的最适用方式进行包装,且承运人没有义务去给予该包装货物任何额外照管、处理或积载。如果由货方包装的集装箱由承运人交付,且货方所贴的原铅封完好无损,则承运人对交付时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不承担责任。
8.3. 对于因第8.1条所述一项或多项事由,或违反第8.2条或第8.3条所述责任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坏、责任或费用,无论因何发生且无论如何产生,货方应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货方
8.4. 货方进一步保证,货物已按适合海上运输的方式妥善包装并系固。此外,货方同意对因货物缺陷、托运人包装/系固和/或集装箱化缺陷导致承运人、船舶、其他财产或主体遭受的任何损害、灭失、延迟或费用(无论何种性质)承担责任,并应赔偿承运人因此类缺陷产生或引起的任何灭失、损害、伤害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间接损失、特殊损失、后果性损失及律师费),且使承运人免受损害。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对本提单正面未列明的任何货物概不承担灭失或损坏责任。货方进一步保证:本提单正面显示的货物标记、描述、重量、数量及其他所有细节均正确;且集装箱或其他装置符合所有适用的政府法规。然而,承运人不保证本提单正面显示的任何细节准确,亦不受其约束。货方应赔偿承运人因货物标记、描述、重量、数量或任何其他细节(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信息/指示、重量证明、重心或吊点)不准确或不充分产生或引起的所有灭失、损害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损失、间接损失、特殊损失、后果性损失及律师费),且使承运人免受损害。
9.货物检验
承运人或其分包商或任何授权个体,有权(但无义务)随时打开任何集装箱或包装,对货物进行检查、称重和/或测量。
10.货物状况对运输的影响
如果在任何时候,因集装箱或货物状况导致货物可能无法安全或妥善地运输,或无法继续运输,无论是完全无法运输或没有产生任何额外费用或采取任何与集装箱或货物相关的措施,承运人可在不通知货方的情况下(但仅作为代理人),以承运人自行判断为最适当的方式采取最合适措施和/或支付额外费用来运输或继续运输货物,和/或出售或处置货物,和/或放弃运输,和/或将货物储存在岸上或海上、隐蔽或露天的任何地方,而此类放弃、储存、出售或处置手段应视为构成本提单下的正当交付。若因任何地点主管当局命令需开箱货物,承运人对因开箱、拆包、检验、重新称重、重新测量、重新估价或重新包装导致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货方应赔偿承运人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11.货物的描述
11.1. 除另有批注外,本提单应为承运人从货方处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本提单正面“承运人收到集装箱/件数总计”栏方框内所标明的全部数量集装箱或其他包装或单元货物的初步证据。
11.2. 承运人对货物的重量、内容、尺寸、数量、质量、描述、条件、标记、编号或价值不作任何陈述,且对此类描述或细节不负任何责任。
11.3.
如果本提单正面载有任何信用证和/或进口许可证和/或销售合同和/或发票或订单号和/或承运人非当事人的任何合同的详细信息,则此类信息仅应货方要求为其便利而列出。货方同意,列入提单的此类详细信息不应视作价值声明,也不会增加承运人在本提单项下的任何责任。货方进一步同意赔偿承运人因在本提单中包含此类详细信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货方确认,除非第7.4条规定适用,否则承运人对货物价值不知情。
12. 货方责任
12.1. 对于所有符合第1条规定中“货方”定义的个体,应就货方适当履行本提单中的所有义务和保证,对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本提单和/或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另一方,货方也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承担此等责任。
12.2. 货方向承运人保证,货方在收到本提单时已核对过背页所载之货物详情,且该等详情以及由货方或其代表提供的其他详情均为充分且正确的。此外,货方保证货物合法,不含违禁品。如果集装箱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则货方进一步保证该集装箱符合所有ISO 和/或其他国际安全标准,并符合承运人的各种运输要求。
12.3. 对于因违反本提单第12.2条规定的任何保证,或因货物相关的任何其他原因而产生或导致的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范围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赔偿、罚款和费用,货方应对承运人作出赔偿。
12.4. 货方应遵守海关、港口和其他主管机关的所有规定或要求,包括为货物取得任何进出口许可证,并应承担和支付因货物产生或遭受的所有关税、税款、罚款、进口税、费用或损失(包括在不影响前述的一般情况下,任何额外运输的运费),并应就此向承运人作出赔偿。
12.5. 如果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的集装箱经货方或其代表拆开,则货方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将内部清洁、无异味且各方面都符合立即重新使用要求的空集装箱(无标签等)归还至承运人、其雇员或代理人指定的地点。如果集装箱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提供,则这些集装箱始终属于承运人的财产。如果集装箱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归还,则承运人有权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相关费用由货方承担,而货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任何滞留、损失或费用负责。
12.6. 由货方负责包装、拆封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的集装箱,由货方自行承担风险,直至在承运人、其代理人或雇员指定的地点或时间重新交付给承运人为止。货方应赔偿承运人在此期间发生的此类集装箱的所有损失和/或损坏。如果集装箱在货方控制下造成或产生任何损失、损害、伤害、罚款或费用,货方也应向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12.7. 当货物以件杂货方式运输,而并非以集装箱运输,则在装货之前,货方必须清楚地标明所有运输箱、管道、船舶、卷钢及其他任何件杂货的准确和适当的重心、吊点、毛重并保证上述信息的准确性。
12.7a 本条款仅适用于根据美国航线(定义见第27条)和加拿大航线运输的捆装纸浆货物运输,且运输目的地为加拿大港口/地点或途径加拿大港口/地点时:
承运人应对以正常运输状态接收的捆装纸浆签发清洁提单。捆装纸浆”正常运输状态”包括包装存在破损、污损或有标记、内容物轻微暴露、存在湿渍或膨胀(但因暴露于海水导致的膨胀除外)之状态。对于以正常运输状态卸下的捆装纸浆,货方概不享有向承运人索赔的任何权利。
12.8.承运人不承诺以任何特定温度向货方交付空冷藏集装箱。货方有义务在货方要求的温度下将集装箱内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并确保货物积载方式能使温度在整个集装箱内充分循环。妥善包装和积载箱内货物、设定并检查温控装置至指定运输温度、以及设置通风系统,均为货方的责任与义务。货方明确确认:冷藏集装箱非设计用于冷却或冷冻包装、装箱和/或装载时温度高于其指定运输温度的货物。对于货物以高于货方要求的运输温度进行包装、装箱和/或装载所导致的后果,承运人不承担责任;承运人亦无义务监控湿度与通风水平,即使相关设备存在。承运人不保证亦不负责维持任何集装箱内的预期湿度水平。对于因集装箱及任何其他设备的潜在缺陷、故障、解冻、制冷或其他专用机械装置、设备、隔热材料和/或集装箱内设备停运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前提是承运人在交付空箱至货方前已恪尽职责。承运人不保证集装箱制冷或加热装置能维持指定运输温度,但应在其实际掌管期间谨慎操作和维护设备。除船舶冷藏日志记录外,承运人不对任何其他形式的温度记录负责。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承运人不对货方遵守任何政府计划或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温度、冷链或冷处理要求)的义务承担责任。
12.9. 货方应遵守海关、港口及其他主管机关的所有法规或要求,遵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2010年英国反贿赂法》《1977年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5)》),并遵守适用的经济制裁条例(包括但不限于英国、美国、欧盟及联合国颁布的条例)
12.10.货方保证,货物的接收、交付或操作,或与货物相关的任何付款及其他交易,均不会使承运人、分包商、关联实体及其任何雇员、佣工、代理人、银行、保险人、再保险人遭受或面临任何国家、地区、超国家或国际政府组织或其他主管机关施加的任何制裁、禁令或处罚(或任何制裁、禁令或处罚的风险)。
12.11. 货方保证,任何符合货方定义的主体,均非任何国家、地区、超国家或国际政府组织或其他主管机关(包括但不限于新加坡指定个人与实体名单、英国金融制裁目标综合清单或美国特别指定国民清单)现行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个人或实体名单所列主体,亦非被该等主体拥有、控制或代理。货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其未被英国、美国、欧盟或联合国列为”被封锁人员”、”被拒绝人员”或”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或拘留,亦并非由列入该等名单的主体的控制。
13.运费
13.1.承运人在收到货物时应视为运费已完全赚取,在任何情况下运费均应被支付且不可退还。
13.2.必须以规定货币支付运费。
13.3.运费是根据货方或其代表提供的详细资料计算得出的。如果货方或其代表提供的详细资料不正确,则双方同意向承运人支付违约金,金额相当于将正确运费翻倍后减去所收运费。运费是根据运输合同签订时承运人已知的成本计算的。如果运费后续发生变化,则承运人可以向货方收回额外的运费,无论运费是否预付或到付,也无论运输是否已经开始。
13.4.货物交付前应支付所有运费,不得有任何抵销、反诉、扣减或中止执行的行为。
13.5. 货方手下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任何雇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视作货方的独家代理。向此类人员支付的任何运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视为向承运人付款。如果此类人员未能向承运人支付任何部分的运费,则应视为货方拖欠运费。
14.留置权
对于本合同规定的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应向任意目标支付的共同海损分摊款项,承运人应对货物及其有关单据拥有留置权。承运人亦应就任何其他合同项下货方应向承运人到期应付的全部款项对货物和任何相关文件向货方享有留置权。无论运输是否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运人都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行使留置权。在任何情况下,留置权都应包括收回应付款项的费用。为此,承运人有权在不通知货方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自行决定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协议方式出售货物。承运人的留置权在货物交付后仍然有效。
15.可选装载货物和甲板货物
15.1.货物可由承运人用集装箱装载,并与其他货物拼箱。
15.2. 无论是否装入集装箱,货物均可在不通知货方的情况下装载于甲板上或甲板下、艉楼、艏楼、甲板室、遮蔽甲板、客舱、燃料舱或贸易中通常用于运输货物的任何有遮盖的地方。所有此类货物,无论装载于甲板上或甲板下,均应参与共同海损分摊,并且被视为符合《海牙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对货物的定义,并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运输。
15.3. 尽管有第15.2条规定,对于本提单正面声明装载于甲板上且实际装载于甲板上的货物,《海牙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均不予适用。无论因何发生,承运人对该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即使由承运人过失或船舶不适航所致。
16.活体动物
《海牙规则》或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不适用于活体动物运输,货方需自行承担风险。承运人对该等活体动物的任何伤害、疾病、死亡、延误或毁坏不承担任何责任,无论因何原因产生。若船长自行认为任何活体动物可能会伤害任何其他活体动物或船上任何人员或财产,或导致船舶延误或妨碍其航行,则该等活体动物可被销毁并扔出船外,承运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货方应赔偿承运人因任何原因产生的与运输任何活体动物有关的所有或任何额外费用。
17.运输方法和路线
17.1. 承运人可以在不通知货方的情况下随时:
(a) 使用任何运输工具。
(b) 变换运输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将货物转运或使用本提单指定船只以外的其他船只运送。
(c) 拆开并取出已装入集装箱的货物,并将其装入集装箱或以其他方式转交。
(d) 依其自主决定选择任何航线航行(无论是否最近、最直接、惯常或公告航线,或即使船舶可能驶过卸货港或朝相反方向航行),以任何航速行驶,并以任何顺序一次或多次前往或停留在任何地点或港口。
(e) 在任何地点或港口装卸、储存货物(无论该港口或地点是否为提单背面所列的装货港、收货地、卸货港或交货地)。
(f) 遵守任何政府或主管机关,或任何以该政府或主管机关名义行事或旨称代表该政府或主管机关的个体,或根据承运人所用运输工具的任何保险条款有权发出命令或指示的任何个体所发出的命令或建议。
(g) 允许船舶在存在或缺失引航员的情况下航行,拖带他船或被他船拖带,或进入干船坞。
17.2.承运人可出于任何目的援引第17.1条规定的特权,无论是否与货物运输有关,包括但不限于装卸其他货物、加油、修理、调整仪器、使任何人员上下船,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船舶操作或维修以及在所有情况下协助船舶的人员。根据第17.1条规定进行的任何行为或由此产生的任何延误应视为在合同运输范围内,而不应视为绕航。
17.3. 在没有书面规定使用专门集装箱运输,或在特定温度范围内运输,或对货物进行任何特别关注,或选择除集装箱以外的方式运输的情况下,货方同意使用通用集装箱来运输货物。
18.影响履约的事项
无论何时,承运人在履行本提单规定义务时,如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阻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条件的影响,无论何种类型且无论如何产生(即使在订立本提单或收到货物待运时就已经存在引起此类阻碍、风险、延误、困难或不利条件的情形),则(无论运输是否开始)承运人无需事先通知货方,可自行决定,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a)经由提单指定路线以外的路线或将货物托运至该卸货港或交货地的常规路线以外的其他路线,将货物运输至合同规定的卸货港或交货地(以适用者为准)。如果承运人选择援引本第18(a)条的条款,则尽管有第17条规定,承运人应有权收取自行决定的额外运费;或
(b) 根据本提单条款暂停货物运输,并将货物存放在岸上或海上,并尽快转运货物,但承运人对这种暂停运输的最长期限不作任何陈述。如果承运人选择援引本第18(b) 条的条款,则尽管有本条款第 17条规定,承运人应有权收取自行决定的额外运费;或
(c) 放弃货物运输,在承运人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点或港口将货物交给货方处置,此时承运人对该等货物的责任应告终止。承运人应有权就运输的货物收取全部运费,而货方应支付运往该地点或港口以及在该地点或港口交货和储存的任何额外费用。如果承运人根据第18(a)条选择替代路线或根据第18(b)条暂停运输,应不影响其随后放弃运输的权利。
19.危险品
19.1. 对于具有或可能具有危险性、易燃性、破坏性或伤害性(包括放射性物质),或可能损害任何财产或使人员伤亡的货物,如未经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并且出于标明此货物性质和特征且遵循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要求之目的对运输货物的集装箱或其他外包装及货物自身外部作明显标记,则不得交给承运人运输。。申请运输危险货必须准确说明货物性质、适当运输名称、标签、分类以及消除危险性的方法。货方若任何此类货物未经该书面同意及/或标记而交付承运人,或若承运人认为货物属于或易于发生危险性、易燃性、破坏性或伤害性,则承运人可随时销毁、处置、弃置或消除该货物危害性,且无需向货方补偿,亦不影响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若货方未按上述要求事先通知承运人货物性质,则承运人对该货物概不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责任。无论货方是否知晓货物性质,其均应赔偿承运人因保管或运输该货物所产生的任何索赔、损失、损害、责任、罚款、处罚或费用,包括后果性损失及律师费。
19.2. 货方承诺,在已考虑此类货物的性质及遵守可能适用于运输的所有法律或法规的前提下,以足够抵御其运输风险的方式装载该货物。特别是,在不影响本第19.2条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若货物非由承运人或其代表装箱,则货方保证不将不相容货物装入同一集装箱。
19.3. 无论货方是否知道货物性质,都应赔偿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产生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或费用。
19.4.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剥夺其他条款所赋予承运人的任何权利。
20.通知和交付
20.1. 本提单中任何关于货物到达时应通知的当事方,仅供承运人参考。未能发出此类通知不应使承运人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应免除货方在本提单项下的任何义务。
20.2. 如果采取港对港运输方式,承运人有权在不通知货方的情况下,在任何一天、任何时间、任何码头、船舶或地点卸下全部或部分货物。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对卸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责任(如有)将完全终止,无论港口海关是否存在与之相反的规定,或不论否可能产生或将会产生任何费用、关税或其他开支。因货方未能按上述方式提取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货方承担。
20.3.根据联运条款,货方应在承运人的适用费率表(见第2条)的规定时间内提货。
20.4.无论是港到港运输还是联运,如果货方没有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时间和地点提货,则承运人都有权在不通知货方的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货物(如果装在集装箱内)卸下,和/或将货物露天或遮盖存放在岸上或船上,货方需自行承担风险。此类存放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此后承运人对如上存放的全部或部分货物的责任(视情况而定)应完全终止,经承运人要求,货方应立即向承运人支付此类存放费用(如果由承运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分包人支付或应付)。
20.5. 若货方未能在第20.2条或20.3条规定的交货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提取货物,或承运人认为货物可能会变质、腐烂或失去价值,或产生高于价值的存放费用或其他费用,则承运人可在不影响其可能对货方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出售、销毁或处置货物,并将任何销售收益用于抵扣货方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款项,而无需通知货方或承担任何责任。
20.6.对于因货方拒绝按照本条款规定接收货物和/或减少货物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构成货方放弃向承运人提出任何与货物或货物运输有关的索赔。
20.7. 如果在联运中,承运人同意货方修改提单规定交货地的要求,则本提单的条款和条件应继续适用。如果承运人拒绝将修改后的交货地纳入提单条款内,则承运人应仅作为货方代理人,安排货物交付至修改后的交货地点,但在此修订的运输期间内,承运人对货物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概不负责。
20.8. 如果在承运人有权根据第20.4条或20.5条规定要求货方提货的地点,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移交给任何海关、港口或其他主管机关保管,则该等移交应构成本提单项下的向货方的适当交付。
21.FCL 多联提单
21.1.只有当所有与集装箱内货物有关的提单都已交出,并授权在单一交货地交付给单一货方时,货物才会装箱并交付给货方。如果该要求未得到满足,承运人可以拆开集装箱,对于已交出提单的货物,以拼箱方式交付给货方。这种交付行为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但只有在货方支付了拼箱服务费和任何适合拼箱货物的费用(如费率表规定费用)以及任何额外服务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后,才会生效。
21.2.如果这是一份整柜运输多联提单(由提单背页确认的理货资格证明,意为“集装箱内部分货物中的一份”),则提单背页所列货物为所示集装箱内货物的一部分。如果承运人被要求将货物交付给多个货方,且集装箱内全部或部分货物是由散装货物或未分配货物组成,或属于或成为混合或无标记或无法识别的货物,则与集装箱内货物有关的提单持有人应接收其货物(包括任何损坏的部分), 并按承运人自行酌情决定的比例承担任何短缺。这种交付行为应构成本提单规定的适当交付。
22.共同海损和救助
22.1. 如果在航行开始之前或之后,由于任何原因(无论是否由于疏忽)而发生事故、危险、损害或灾难,而根据法规、合同或其他规定,承运人对这些事故或后果不负责任,则货方应与承运人一起按共同海损的规定支付可能作出或发生的任何牺牲、损失或共同海损性质的费用,并应支付与货物有关的救助费和特别费用。
22.2. 当承运人经营的船舶发生任何共同海损,应根据1994年颁布的《约克 ·安特卫普规则》由承运人选择在任何港口或地点以任何货币进行理算,并由承运人指定的理算师办理,且首要规则中的合理性检验应根据共同海损行为发生时已知的事实进行,而非基于事后判断。非承运人运营船舶(无论海船或内河船舶)发生的任何共同海损,应根据该船舶运营方的要求进行理算。在任何情况下,货方应向承运人提供其认为足以覆盖货物预估共同海损分摊额的现金保证金或其他担保。除现金保证金外,任何担保必须由承运人可以接受的并在其指定司法管辖区拥有资产的当事方提供。若承运人要求,该担保须在交货前提供;若承运人未要求,则须在货物交付后三个月内提供,无论交货时货方是否知悉承运人的留置权。对于应付货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额,承运人概无行使留置权的义务。
22.3. 货币换算应按照支付垫付费用之日的汇率计算垫付费用,并按照船舶卸货完成之日的汇率计算津贴、分摊价值及其他项目。
22.4. 如果救助船由承运人拥有或经营,则应像救助船不属于承运人一样全额支付救助费用。
22.5. 如果船长自行决定或与船东协商后认为需要开展救助服务,且货方同意船长作为其代理人向货物取得此类服务,且承运人可作为其代理人结算救助报酬。这两种情况都无需事先与货方协商。
22.6. 如果货方以任何理由对货物应分摊的共同海损、救助、救助费用和/或特殊费用的支付提出异议,或在理算后三个月内未支付分摊费用,则无论货方是否提供事先担保,除应付分摊款项外,还应就应付分摊款项支付超过三个月以上期间的利息,利息按理算货币所属国中央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上浮年息2%计算。。
22.7. 如果任何应付给货方的共同海损贷方余额自理算书发出之日起5年后无人认领,则这笔余额应支付给承运人,由其持有贷方余额,并等待有权领取款项的货方提出申请。
23.合同变更
若非通过书面形式,且得到承运人的特别书面授权或批准,承运人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都无权放弃或更改本提单项下的任何条款。
24.法律和管辖权
24.1. 除非第25条或第27条规定适用,否则本提单所证明的或包含的合同应受新加坡法律管辖。
24.2. 本提单项下针对承运人的任何索赔应由新加坡法院管辖,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然而,承运人应有权在新加坡或货方拥有资产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对货方提出任何索赔。
24.3. 本条款不妨碍本提单项下任何索赔和/或争议的各方同意根据提交仲裁当日有效的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仲裁规则(“SCMA”),将索赔和/或争议提交仲裁。若提交仲裁,仲裁地应为新加坡,仲裁庭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由各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选定),且仲裁语言应为英语。
25.有效性
如果本提单所载内容与不可通过私人合同规避的任何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不一致,则本条款应在(但不超过)该等不一致的范围内无效。
26.责任限制
为免生疑问,货方特此同意,承运人符合并应被视为根据有关《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项下有权限制责任的个体。除非相关的司法管辖区有相悖的强制性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该等法律),否则承运人可限制责任的基金规模的计算方式为:将载货船舶在相关时间的责任限制基金乘以承运人作为合同承运人时船上的20英尺标准箱 (TEU) 的数量,并将该总数除以当时船上的20英尺标准箱 (TEU)总数。
26.2. 本提单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或剥夺承运人享有任何国家适用法律、法规或条例授权的责任限制的法定保护或免责情形。在适用的情况下,承运人应视为如同船舶所有人,享有该等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的权益。
27.美国首要条款(如适用)
27.1. 如果运输属于或包括往返或通过美国的港口或地点(“美国航线”),本提单应受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US COGSA) 的约束,其条款已纳入本提单,并应在整个海上运输或联运期间以及货物在美国海运码头实际由承运人或其分包商保管的整个期间内有最高优先权,无论是在装船前还是卸货后(视情况而定)。,
27.2. 对于货物在美国境内,远离海运码头且不在承运人实际保管下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仅作为代理人,促使(单个或多个)个体按照此类人员的通常条款和条件进行运输。如果承运人因任何原因被剥夺在上述情况中仅作为代理人的权利,则其对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应根据本提单第6条规定确定;若无法依据第6条确定,则应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而确定。
27.3. 如果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适用,则承运人和/或船舶的责任不应超过500美元每件或习惯运费单位(根据其第1304(5)条),除非本提单已注明货物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第7.4条。
28.钢铁条款
本提单所述 “表面良好状况”,当涉及铁、钢或金属产品时,并不意味着收货时货物没有明显的锈迹或水渍。如果货方提出要求,将签发一份替代提单,省略上述定义,并在大副或理货收据上记载可能出现的任何生锈或水渍的批注。
29.扫舱货
承运人应有权根据任何明显短缺、重量损失或损坏的比例,将任何地脚货、多余卸载的液体残留物或标记或编码无法识别的货物,或未另行说明的货物,按比例分摊至同类型性质货物。
30.任意卸货港货物
应货方要求,可签发带有可选卸货港或交货地的提单。卸货港或交货地必须不迟于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前7个日历日,以书面、电传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承运人总办公室声明。若未作此声明,承运人可选择在第一或任何其他可选港口/地点卸货,此时运输合同应视为已履行完毕。任何选择权仅可针对本提单下的总数量行使。无论是否申报了选择权,仍将根据装运时或收货时有效的条款对货物收取费用,该费用归承运人所有。
31.往返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富纳富提、瑙鲁、利希尔岛、汤加之间运输
如果本提单证明的运输规定应在瓦利斯和富图纳群岛、富纳富提、瑙鲁、利希尔岛、汤加交付货物,则当收货人/接收人未出示正本提单即提走货物时,承运人对货方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害不承担责任。货方确认,上述港口缺乏适当的港口基础设施来有效控制货物向收货人/接收人交付货物,这可能会导致在不出示提单正本的情况下向收货人/接收人交付货物。
32.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若船舶因他船过失及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受雇人在航行或船舶管理中的任何行为、疏忽或过失与他船发生碰撞,则货方应向承运人赔偿其因该碰撞向他船或非载货船舶或其船东承担的全部损失或责任,但前提是此种损失或责任代表了已由或应由他方或非本船货物载货船或该船舶所有人付与上述货方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或其提出的任何要求的数额,并由他方或非本船货物载货船或其船舶所有人作为其向所载船舶或承运人提出的索赔的一部分而冲抵、收回或追偿。
33.货币或贵重物品条款
承运人对贵重货物,包括但不限于金银、宝石、金属、珠宝、各类珍宝、货币(含纸币与硬币)、有价证券、丝绸、毛皮、蕾丝、画作(含所有艺术品)、易碎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盘碟、瓷器、玻璃制品)的灭失或损坏概不负责。除非在签发提单前,订舱时以书面通知承运人申报货物的性质与价值,并支付额外运费以承担特殊风险,且该等物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由承运人装卸。若货方未在卸货港及时提取贵重货物,则货物将滞留卸货港,其风险与费用由货方独自承担。
34.重件货
单件或单包毛重超过37公吨的货物,货方必须在承运人接收前以独立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书面申报重量,并须在货物外包装清晰持久地标明重量。此外,装货前货方必须提供正确的重心位置与吊点。若货方未能履行本条义务,则承运人有权(尽管非必须)拒绝装载货物,且任何额外成本或费用均由货方承担。此外,无论货物是否装载,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灭失、损坏或相关损失概不负责;货方应对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责任;且货方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